2007年10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律师扩权 民生之幸
陈有西

  修改后的《律师法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,终于通过了,将于明年6月1日起实施。律师是人类文明社会中代表民权的重要法制力量,律师的权利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民的基本权利。因为法律的执行是公权力占主导,法律约束相对人时,要有知悉法律的力量对公权力进行制约,保护民权不被误伤和损害。这次律师法的修改,中国律师的权利有了一定的扩张,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健全、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进展。
  修改后的《律师法》在哪些方面扩大了律师的权利?限于文体,简述如下。
  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、不被监听、会见时间提前为当天。修改后的《律师法》第33条规定,从嫌疑人被讯问或者被拘之日起,律师凭执业证书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,即有权会见嫌疑人、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,会见时不被监听。以前,要公安局、反贪局的批准单律师才可以见被告人,还需警察、检察官陪同,不让问案情,会见时变相监录律师谈话等,这次都解决了。
  律师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。修改后的《律师法》第34条规定,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有权查阅、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。法院受理之日起,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复制案件所有材料。而现在,检察机关一般只提供一份《起诉意见书》,不允许阅卷、复制相关案卷材料。
  律师调查取证权更加完整自主。第35条规定,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,凭律师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,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。现在的状况是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有时会不配合律师的调查,有的地方连到派出所查户籍档案也要律师协会开介绍信。
  律师庭审发言的豁免权得到保障。第37条规定,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、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。但是,发表危害国家安全、恶意诽谤他人、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。
  律师执业保密权明确受法律保护。第38条规定,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,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。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,应当予以保密。但是,受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。这里的新意在于律师有了为自己委托人隐私进行保密的权利。
  律师事务所的设置更切合实际,控制律师风险。修改后的《律师法》明确了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,明确合伙制律师所可以有特殊合伙,即有限责任的合伙。针对中国上千律师数十合伙人的大型所都开始出现的实际状况,要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不适合中国律师的规模化发展趋势,因此允许成立特殊的有限合伙律师事务所。
  律师特许执业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继续保留。这个问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成了一个热点,认为律师应该全部通过考试取得资格,不能特许。本次修改保留了特许执业的律师,但条件非常严格,法学本科、高级职称、紧缺法律专业、十五年实务经历等,实际上等于基本取消了特许律师。
  检、法转岗律师回避限定为两年。《律师法》修改草案时曾经想把《法官法》、《检察官法》里规定的曾在本院工作过的律师终身不能到本院办案写进《律师法》。鉴于这一规定违反法律的公平、损害律师的平等执业权利等不合理性,修改后的《律师法》最终取消了终身回避的规定。
  这些新规定,主要体现在律师执业权利和主体权利两个方面,给了中国律师更多的权益保障。有的权利,还有待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民事诉讼法》、《法官法》、《检察官法》和司法部相关的律师管理规章的修改和协调一致。更为重要的是,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和依法的理解和支持。可以预见,明年6月1日以后,我国律师的作用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,公民的相关法律权利,通过律师的工作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。

  (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,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,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,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。)